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順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順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親文狀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75,5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台幣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