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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職災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順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親文狀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75,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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