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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93號 債 權 人 潔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珠 上列債權人潔閎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潔閎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之金額與証物所示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請求   金額究為「新臺幣191,765元」抑或為「新臺幣191,762元」   ? 二、請提出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鴻振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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