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債 權 人 龍華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春雄
上列
債權人龍華木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王悉其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龍華木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悉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