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23號
債 權 人 劉冠佑
上列
債權人劉冠佑因與
債務人楊松錦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劉冠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
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三興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
代理人三興工程有限公司劉陳月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
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
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松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