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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23號 債 權 人 劉冠佑 上列債權人劉冠佑因與債務人楊松錦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劉冠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三興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三興工程有限公司劉陳月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松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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