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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全志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信政 上列債權人全志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偉昌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全志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偉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梁豐昇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   、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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