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全志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信政
上列
債權人全志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偉昌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全志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偉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梁豐昇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
、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