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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全志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信政 上列債權人全志事務機器有限公司聲請債務人偉昌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偉昌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設於台中市,屬本院之轄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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