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97號
債 權 人 晉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錫坤
上列
債權人晉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沛釗工業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晉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
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沛釗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
定代理人巫輝湟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
情形時,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