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97號
債 權 人 晉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錫坤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沛釗工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5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