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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6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47號 債 權 人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柏毅 債 務 人 達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琨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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