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8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66號 債 權 人 佑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宜興 代 理 人 張淇閎 債 務 人 蕭輔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5%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66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3年5月31日   │85,807元       │103年7月31日     │BTA0000000      │ ├──┼─────────┼───────────┼───────────┼───────────┤ │002 │103年6月30日   │62,156元       │103年7月31日     │BTA0000000      │ ├──┼─────────┼───────────┼───────────┼───────────┤ │003 │103年7月31日   │55,204元       │103年7月31日     │BTA000000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