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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9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東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裕 債 務 人 張東盛 債 務 人 陳篤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陸仟叁佰   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5,802,553元       │103年8月17日     │3%          │103年9月18日     │ ├──┼────────────┼───────────┼───────────┼───────────┤ │002 │8,703,829元       │103年8月17日     │3%          │103年9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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