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東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裕
債 務 人 張東盛
債 務 人 陳篤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陸仟叁佰
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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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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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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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802,553元 │103年8月17日 │3% │103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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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8,703,829元 │103年8月17日 │3% │103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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