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5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陳柏延
債 務 人 昇泰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昇
債 務 人 黃國昇
債 務 人 黃國泰
債 務 人 胡桂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零ꆼ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