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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3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5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陳柏延 債 務 人 昇泰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昇 債 務 人 黃國昇 債 務 人 黃國泰 債 務 人 胡桂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零ꆼ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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