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38號
債 權 人 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興宗
上列
債權人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宇廷玻璃明鏡有限
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宇廷玻璃明鏡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施建宇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