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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3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95號 債 權 人 上渼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債 務 人 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詠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   中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貳佰玖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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