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95號
債 權 人 上渼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淑惠
債 務 人 詠
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詠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
中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貳佰玖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