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60號
債 權 人 翔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惠萍
上列
債權人翔耀營造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許珀銓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翔耀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抑或為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珀銓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