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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81號 債 權 人 黃昭文 上列債權人黃昭文因與債務人元友成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黃昭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敘明請求利率及利息起   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元友成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陳秀珠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   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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