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64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武騰
上列
債權人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子紳企業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所
聲請之支付命令未附證物,請提出請求依據之証明文
件影本。
三、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抑或為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四、請提出債務人子紳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
定代理人陳柏暢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