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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5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48號 債 權 人 華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柱 上列債權人華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輔誠即昱宸 醫療器材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二(面額13萬3634元及9萬0821元支票影本各   乙張),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 二、請提出昱宸醫療器材行之工商登記表,並請提出蕭輔誠(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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