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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58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00號 債 權 人 張吉福 債 務 人 彰偉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盛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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