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溪順
債 務 人 誌輝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玉真
債 務 人 施玉真
債 務 人 黃金豪
債 務 人 黃金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零捌萬叁仟叁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誌輝紙器有限公司前邀同債務人施玉真、黃金
豪、黃金輝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二
紙,向
聲請人訂借(1)週轉金貸款(分二筆放款帳號為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授信額度新臺幣
3,500,000元,期限自民國98年12月3日起至103年12
月3日止,目前餘欠新臺幣583,300元,(2)週轉金貸
款(分二筆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授信額度新臺幣3,500,000元,期限自民國102年12
月25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目前餘欠新臺幣
3,500,000元,共餘欠新臺幣4,083,300元。依借據第
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約定,
擔保物被
查封或擔保物
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債權時,經事先合理通知或催
告,得逕就
上開借款隨時減少核給之借款額度、或減
縮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二)
詎債務人黃金豪提供擔保債務人誌輝紙器有限公司之
不動產,遭彰化縣鹿港鎮信用合作社
強制執行,經聲
請人通知而未償清,依約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上述之借款本金及利
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仍未清償,債務人施玉真、黃
金豪、黃金輝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105000│金豪、黃金│1月25日起 │ │三點九四五 │
│ │0元 │輝、誌輝紙│ │ │ │
│ │ │器有限公司│ │ │ │
├──┼───┼─────┼──────┼──────┼───────┤
│ 002│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245000│金豪、黃金│1月25日起 │ │三點九四五 │
│ │0元 │輝、誌輝紙│ │ │ │
│ │ │器有限公司│ │ │ │
├──┼───┼─────┼──────┼──────┼───────┤
│ 003│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58300 │金豪、黃金│2月03日起 │ │三點九四五 │
│ │元 │輝、誌輝紙│ │ │ │
│ │ │器有限公司│ │ │ │
├──┼───┼─────┼──────┼──────┼───────┤
│ 004│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525000│金豪、黃金│2月03日起 │ │三點九四五 │
│ │元 │輝、誌輝紙│ │ │ │
│ │ │器有限公司│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000│金豪、黃金│2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輝、誌輝紙│ │ │百分之十,逾期│
│ │ │器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5000│金豪、黃金│2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輝、誌輝紙│ │ │百分之十,逾期│
│ │ │器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300 │金豪、黃金│3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輝、誌輝紙│ │ │百分之十,逾期│
│ │ │器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5000│金豪、黃金│3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輝、誌輝紙│ │ │百分之十,逾期│
│ │ │器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