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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溪順 債 務 人 誌輝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玉真 債 務 人 施玉真 債 務 人 黃金豪 債 務 人 黃金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零捌萬叁仟叁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誌輝紙器有限公司前邀同債務人施玉真、黃金      豪、黃金輝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二      紙,向聲請人訂借(1)週轉金貸款(分二筆放款帳號為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授信額度新臺幣      3,500,000元,期限自民國98年12月3日起至103年12      月3日止,目前餘欠新臺幣583,300元,(2)週轉金貸      款(分二筆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授信額度新臺幣3,500,000元,期限自民國102年12      月25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目前餘欠新臺幣      3,500,000元,共餘欠新臺幣4,083,300元。依借據第      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約定,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      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債權時,經事先合理通知或催      告,得逕就上開借款隨時減少核給之借款額度、或減      縮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債務人黃金豪提供擔保債務人誌輝紙器有限公司之      不動產,遭彰化縣鹿港鎮信用合作社強制執行,經聲      請人通知而未償清,依約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上述之借款本金及利      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仍未清償,債務人施玉真、黃      金豪、黃金輝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105000│金豪、黃金│1月25日起  │      │三點九四五  │ │  │0元  │輝、誌輝紙│      │      │       │ │  │   │器有限公司│      │      │       │ ├──┼───┼─────┼──────┼──────┼───────┤ │ 002│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245000│金豪、黃金│1月25日起  │      │三點九四五  │ │  │0元  │輝、誌輝紙│      │      │       │ │  │   │器有限公司│      │      │       │ ├──┼───┼─────┼──────┼──────┼───────┤ │ 003│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58300 │金豪、黃金│2月03日起  │      │三點九四五  │ │  │元  │輝、誌輝紙│      │      │       │ │  │   │器有限公司│      │      │       │ ├──┼───┼─────┼──────┼──────┼───────┤ │ 004│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525000│金豪、黃金│2月03日起  │      │三點九四五  │ │  │元  │輝、誌輝紙│      │      │       │ │  │   │器有限公司│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000│金豪、黃金│2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輝、誌輝紙│      │      │百分之十,逾期│ │  │   │器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5000│金豪、黃金│2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輝、誌輝紙│      │      │百分之十,逾期│ │  │   │器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300 │金豪、黃金│3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輝、誌輝紙│      │      │百分之十,逾期│ │  │   │器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施玉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5000│金豪、黃金│3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輝、誌輝紙│      │      │百分之十,逾期│ │  │   │器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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