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債 權 人 卓建仁
上列
債權人卓建仁因與
債務人米得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易
而
善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卓建仁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米得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易而善股份有
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陳世章之最新之
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