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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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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債 權 人 卓建仁 上列債權人卓建仁因與債務人米得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易 而善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卓建仁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米得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易而善股份有   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世章之最新之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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