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
債 權 人 長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宗哲
上列
債權人長祐實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吳金葉即弘達冷凍電機
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長祐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弘達冷凍電機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吳金
葉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
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