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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18號 債 權 人 穎淞綠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翔全 上列債權人穎淞綠動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耀慶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穎淞綠動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耀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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