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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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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18號 債 權 人 穎淞綠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翔全 債 務 人 黃耀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2518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2年8月20日   │125,000元       │102年8月20日     │PSA0000000      │ ├──┼─────────┼───────────┼───────────┼───────────┤ │002 │102年9月20日   │125,000元       │103年2月19日     │PSA0000000      │ ├──┼─────────┼───────────┼───────────┼───────────┤ │003 │102年10月20日   │125,000元       │103年2月19日     │PS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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