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
債 權 人 廣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西寶
上列
債權人廣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吳森全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廣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森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