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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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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債 權 人 萬泰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 上列債權人萬泰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新鴻全營造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泰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黃陳玉霞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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