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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5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臺灣美生股份有 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臺灣美生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林招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   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 二、請提出債務人加瑪貝塔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吳美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   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招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美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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