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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 債 權 人 陳耀境 上列債權人陳耀境因與債務人施金玉香舖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陳耀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施金玉香舖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施呈錦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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