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
債 權 人 昱鑫應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
債權人昱鑫應材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劉耘豪即呈洋機電企業
社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昱鑫應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呈洋機電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耘豪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