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
債 權 人 雙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弘
上列
債權人雙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
司彰化民族
分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雙惠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彰化民族分公司之營利事
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
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