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
債 權 人 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寶蓮
上列
債權人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
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
聲請狀狀尾,僅有負責人個人私章、未蓋公司
章,請具狀補正湧昌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以利本院作業
。
二、請釋明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法定利率為年息
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