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3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 債 權 人 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男 債 務 人 潘氏甜即生達企業社 債 務 人 楊秋錫即世鎧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