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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 債 權 人 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財源 上列債權人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文癸即上品屋 日式食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上品屋日式食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正本及陳   文癸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   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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