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
債 權 人 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財源
上列
債權人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文癸即上品屋
日式食坊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上品屋日式食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正本及陳
文癸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
欄及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