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
債 權 人 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財源
上列
債權人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文癸即上品屋
日式食坊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元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上品屋日式食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正本(
非
網路公示資料,請逕向
主管機關申請)乙份過院參辦。如該食坊
負責人業經變更登記,是否改列債務人為陳文癸?請
具狀陳明之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