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6號
債 權 人 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柯阿足
上列
債權人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
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貴公司
聲請狀稱附有「證物一」之文件,
惟該文件漏附於
狀,請具狀補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
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
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
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