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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6號 債 權 人 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柯阿足 上列債權人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 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貴公司聲請狀稱附有「證物一」之文件,該文件漏附於   狀,請具狀補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   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   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   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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