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債 權 人 百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裕榮
上列
債權人百泰食品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百泰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高振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
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