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債 權 人 勁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進為
上列
債權人勁維工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
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勁維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
抑或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
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高振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
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
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
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