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債 權 人 贊成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宗瑤
上列
債權人贊成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俐樺即順興
起重工程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贊成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順興起重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俐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