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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債 權 人 贊成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瑤 上列債權人贊成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俐樺即順興 起重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贊成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順興起重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俐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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