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債 權 人 王丕錫即通舜水電材料行
上列
債權人王丕錫即通舜水電材料行因與
債務人集鼎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丕錫即通舜水電材料行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
代理人楊光興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
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
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