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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2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債 權 人 王丕錫即通舜水電材料行 債 務 人 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零壹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集鼎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鼎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楊光興發支付   命令,惟前約定支付系爭債款予債權人者乃集鼎公司,並非   楊光興個人,此有監督付款承諾書附卷可憑。而伊雖為該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又詳知系爭債務等情,然法人與法定代理   人究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請求非契約債務人清償債務   ,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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