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債 權 人 王丕錫即通舜水電材料行
債 務 人 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光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零壹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集鼎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鼎公司)
暨其
法定代理人楊光興發支付
命令,
惟前約定支付
系爭債款予債權人者
乃集鼎公司,並
非
楊光興個人,此有監督付款承諾書附卷
可憑。而伊雖為該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又詳知系爭債務
等情,然法人與法定代理
人究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請求非契約債務人清償債務
,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
上開駁回部分之
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