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74號
債 權 人 惠鴻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惠雯
上列
債權人惠鴻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彰崎實業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惠鴻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彰崎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
(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