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亮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明興
上列
債權人亮健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
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亮健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
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
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
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