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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債 權 人 正浩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雄 上列債權人正浩汽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萬霖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正浩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謝萬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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