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
債 權 人 李冬貴
上列
債權人李冬貴因與
債務人龍鳳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李冬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龍鳳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
代理人李坤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
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
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