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
債 權 人 明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勤光
上列
債權人明社開發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林銀淳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明社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銀淳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買賣議價委託書一件及雲林縣光特版地政電傳系統查詢
資料影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