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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8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 債 權 人 明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勤光 上列債權人明社開發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銀淳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明社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銀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買賣議價委託書一件及雲林縣光特版地政電傳系統查詢   資料影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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