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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 債 權 人 彰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昌 上列債權人彰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鑫興業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乙鑫興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蔡吉川、朱青山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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