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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 債 權 人 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勝珠 上列債權人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崧毓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崧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施敏盛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   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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