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冠泓印刷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冠泓印刷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台灣易而
善股份有限公
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冠泓印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
本件聲請狀漏列「貴公司」及「債務人台灣易而善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請具狀補列。
二、請提出債務人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
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