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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冠泓印刷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冠泓印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冠泓印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件聲請狀漏列「貴公司」及「債務人台灣易而善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列。 二、請提出債務人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   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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