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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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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冠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寶 債 務 人 米得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   算,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請求逾此部分,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票號碼 │ 備  註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102年9月30日   │13,316元       │102年9月30日     │JN0000000 │原票面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           │           │     │25,000元,│ │  │         │           │           │     │尚餘新臺幣│ │  │         │           │           │     │13,316元未│ │  │         │           │           │     │受償。  │ ├──┼─────────┼───────────┼───────────┼─────┼─────┤ │002 │102年10月31日   │25,000元       │102年10月31日     │JN0000000 │本欄空白 │ ├──┼─────────┼───────────┼───────────┼─────┼─────┤ │003 │102年11月30日   │21,684元       │102年12月2日     │JN0000000 │本欄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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