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003號
債 權 人 欣向榮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政議
上列
債權人欣向榮電器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蔣振南間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欣向榮電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蔣振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